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金弥补。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
例1某企业1999年发生亏损200万元,在年度终了时,企业应当结转本年发生的亏损。则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
贷:本年利润 200
例2假设该企业2000年至2004年每年实现税前利润30万元,根据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五年内用税前利润进行弥补。该企业在2000年至2004年均可在税前进行亏损弥补,在每年终了时,则处理为:
借:本年利润 3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
例3该企业2004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期末余额为借方余额50万元,即还有50万元亏损未进行弥补。假设该企业2005年实现税前利润80万元,根据制度规定,该企业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假设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0%,企业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其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为24(80×30%)万元,则处理为:
1.计算应缴纳所得税:
借:所得税 2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4
同时
借:本年利润 24
贷:所得税 24
2.结转本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
借:本年利润 56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6
3.该企业2005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为贷方余额6(-50+56)万元。
当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企业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时,就应编制专门的会计处理分录。
例4假设某公司2006年期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余额为借方余额500万元,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此时应处理为:
借:盈余公积 500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500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