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在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确定上,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历史成本扣除。所谓历史成本,就是企业取得某项财产所实际支付的现金及其等价物,即实际发生的成本。物价变动虽然对财产的市场价值有影响,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调整财产的账面价值或计税成本。历史成本有原始凭证作为依据,较为客观,具有可验证性和易于取得的特点,所以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所用。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因为历史成本是交易双方认同的价格,人为估计等主观因素程度较低,其真实性、可验证性在所有计量方法中最高。
在按历史成本确定各项财产的计税价值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除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准备金外,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各项财产的减值准备;只有各项财产真正发生损失、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才允许按历史成本未在税前扣除或摊销的部分在税前扣除或摊销。
在按历史成本确定各项财产的计税基础后,各项财产如果评估增值或者按照公允价值处置获取收益,只有在企业将评估增值的部分和处置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所得税以后,才允许将该项财产按照评估增值和公允价值重新确定计税成本;否则,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各项财产的账面价值,一律按照历史成本计税。企业重组发生的各项资产交易,在税收上确认了收益或者损失的,相关资产可以按重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在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确定上,重置成本原则是指按照当前的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例如,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以重置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再如,企业的拆迁补偿,应当以重置成本作为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