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进一步明确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罚:
一是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定性为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面,本文分情况举例说明:
1、虚报亏损调整后仍为亏损的企业
某企业2007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为借方余额200万元,企业自行申报的2007年度的亏损数亦为200万元,2008年5月份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将80万元租赁收入计入其它应付款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并按《税收征管法》的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以4万元罚款。根据检查及处理结果,该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调减亏损:借"其它应付款"800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0000
(2)交纳罚款: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40000,贷"银行存款"40000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0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0000
2、虚报亏损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
某企业2007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为借方余额70万元,企业自行申报2007年度的亏损70万元,2008年5月份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及提取的三项附加费均未作纳税调整处理,共计影响纳税所得100万元。税务机关处理结果是: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除追缴企业所得税,并处偷税款额50%的罚款。根据检查及处理结果,该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补缴所得税9.9万元[(100-70)×33%](注: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000
贷:银行存款 99000
(2)交纳罚款4.95万元(9.9×50%)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49500
贷:银行存款 49500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9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