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应设置“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计入本期损益的所得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所得税额。期末结转本年利润后,”所得税“科目即无余额。
一般情况下,采用应付税款法时,本期的税款费用等于应付的所得税,由于时间性差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不反映在账户上,只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加以说明。如,企业可按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计入成本费用,但同时又给企业核定一个计税工资总额,在纳税时,只能按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从所得中扣除。在这种情况下,按计税工资总额计算的纳税所得和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之间必然产生一个差额。在调整所得税时,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本期应付所得税,作为本期的所得税费用。
现举例说明:
例:某企业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总额为150万元,本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200万元,按会计核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850万元,该公司适用33%的所得税率。根据上述资料,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纳税调整数=200-150=50(万元)
(2)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1850+50=1900(万元)
(3)计算应纳所得税额=1900×33%=627(万元)
借:所得税 627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27
从上例可见,在应付税款法下,不管税前会计利润为多少,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均应按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再按纳税所得计算出应交的所得税,计入所得税科目。即无论企业采用哪种会计政策,对计入本期的所得税费用不产生影响,影响的只是净利润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