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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后账务调整如何跟进

来源:233网校 2008年6月7日
 税务稽查后的纳税人账务调整是巩固稽查成果、确保国家税收的重要一环,对企业来说也至关重要,否则可能会造成重复纳税,然而不少企业却没意识到纳税调整的重要性。

  企业账务调整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所得税方面

  1.对已查企业既有查补税前可扣除税金(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又有查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账务调整差错率较高,被查企业在作账务处理时,对税前可扣除税金又进行了重复列支,造成少缴当年度企业所得税。

  2.查补企业所得税,加收罚款、滞纳金,企业在转账时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后,又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入“本年利润”借方,列为当年的支出,轧抵了当年度的利润总额(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未作纳税调整)。

  例: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查补企业所得税8130.43元。企业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作了如下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130.4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130.43

  借:本年利润8130.4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130.43.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补的未按预收账款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被查企业在作账务调整时,直接列入“主营业务税金附加”,轧抵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方面1.查补的应缴个人所得税,企业除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缴纳罚款外,还应按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主动扣缴税款,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检查中有的企业仅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罚款金额按时解缴入库,对《涉税联系单》上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仅未向纳税人追缴,也未到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由单位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在计算缴纳时没有按税法规定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在账务调整中存在问题。如将查补的利息、红利项目,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直接列入“利润分配”、“应付福利费”、“预算外支出” (事业单位)科目,少缴了个人所得税。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2年度用盈余公积600万元,转增个人资本金,未向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20万元。企业的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200000.

  缴纳时,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但按国税发[94]89号文件规定,由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为:600÷(1-20%)×20%=150(万元),而企业只缴纳了120万元个人所得税,还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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