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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中资产类会计科目的变化

来源:233网校 2008年6月10日
  一、名称调整的科目

  此类会计科目的名称发生了变化,但核算内容与原制度规定的相同。

  二、删除的科目

  包括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债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待摊费用、应收补贴款、自制半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其中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债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取消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而分别改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3类。而它们如果发生减值,则可以分别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或单设减值准备科目。

  “待摊费用”在新的会计科目中取消,在发生时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类科目:“应收补贴款”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自制半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在新的会计科目中分别计入“生产成本”和“发出商品”。

  三、新增的会计科目

  重点介绍一般企业所可能涉及新增的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代理业务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未担保余值、累计摊销、商誉。

  1、“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 (证券)的代理承销证券,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代理承销证券”科目核算。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2、“代理业务资产”科目。核算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形成的资产,如受托理财业务进行的证券投资、受托贷款等。企业(证券)的代理买卖证券、代理承销证券、代理兑付证券另设科目核算。企业受托代销的商品,可将本科目改为“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应当按照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如定向、集合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贷款对象,分别“成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等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理业务资产的价值。

  3、“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本科目应当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

  4、“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企业(证券、银行)接受委托采用全额承销方式承销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在本科目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6、“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包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并分别“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

  7、“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长期应收款。

  8、“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入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本科目应当按照未实现融资收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9、“未担保余值”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租赁准则确定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已计提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的未担保余值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减值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未担保余值。

  10、“累计摊销”科目。核算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摊销,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

  11、“商誉”科目。核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才会取得的商誉价值。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商誉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按企业合并准则确定的商誉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商誉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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