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存货准则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新准则中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仅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三种方法,取消了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这两种方法。这样做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
1.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不具有普遍性或不能真实反映存货的流转情况。比如,一些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其中不少企业为避免先购入或先生产完工验收入库的存货存储时间过长,导致货物变质或毁损,便将先入库的货物先发出,造成存货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相互脱节;
2.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已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新存货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便于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达成一致;
3.移动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形式,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使用移动加权平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