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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新旧准则的变化

来源:233网校 2008年6月10日

  一、总体结构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章二十二条组成;而旧存货准则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共十部分三十条组成。

  从总体内容上看,新存货准则比旧存货准则更为概括、具体。

  1、新存货准则取消了旧存货准则的“定义”部分,而是将其内容贯穿于整个存货准则体系之中。例如,在“确认”中明确了存货的定义;在“计量”中明确了可变现净值和制造费用的定义等。

  2、新存货准则“计量”部分涵盖了旧存货准则“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等部分的内容,显得更为简单而且精确。

  3、新存货准则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衔接办法”和“附则”两部分内容,而是由财政部与其同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来规定。

  二、适用范围

  旧存货准则规定:“本准则不涉及:(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而新存货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相比之下,新存货准则的适用范围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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