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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来源:233网校 2008年6月10日
  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时递延弥补亏损5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5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则不应确认。

  例:企业在20x0年至20x3年间每年的应税收益分别为:-200万元、80万元、70万元、80万元,适用税率为20%,假设无其他暂时性差异。其中,20x0年产生的40万元亏损,经综合判断能在5年内转回,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即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20x0年企业应税收益为亏损200万元,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40万元,即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00000

    贷:所得税费用  400000

  (2)20x1年企业应税收益为盈利80万元,转回暂时性差异16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6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60000

  (3)20x2年企业应税收益为盈利70万元,转回暂时性差异14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4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40000

  (4)20x3年企业应税收益为盈利80万元,可转回暂时性差异10万元,确认本年度应交税费6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6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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