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准则中资产减值准备有明确、具体的计提依据
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笔者总结出的具体方法如下:
1、判断资产是否减值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按照上述标准,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2、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3、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上述计算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例3:某航空公司于2000年年末对一架空中客车飞机进行了减值测试,此时该航空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该客机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预期。该飞机的账面价值为16000万元,尚可使用年限为8年。该飞机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目前仍难以确定,但通过计算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10965万元。则处理过程如下:
(1)判断减值:该航空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该客机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预期,说明该客机已经发生减值,需估计可收回金额。
(2)估计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目前仍难以确定,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10965万元,二者进行比较的结果是可收回金额为10965万元。
(3)计提减值准备:账面价值为16000万元,可收回金额为10965万元,需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同时计提减值准备5035万元(16000万元-10965万元=5035万元)。
故,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5035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350000
不难看出,会计人员遵循以上原则可以比较准确、具体地计算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为客观计量资产价值提供了条件。
二、新准则下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此规定将会在未来时期内从制度上杜绝利用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来操纵利润的现象,为企业提供更加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提供制度保障。许多企业为了体现公司业绩良好而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是在经营不景气时制造前期亏损后期经营业绩持续上升的做法将会被新准则遏制。尤其是由于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很多问题上的处理不一致,最终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新准则的规定可以杜绝企业借减值准备的转回进行所谓的“合理避税”,甚至偷税。
三、新准则下资产减值会计更加完善的后续做法
综上所述,新准则在资产减值问题的处理上确实更加科学、稳健。但笔者认为,如果企业能够从以下方面入手,资产减值问题的处理将更加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信息、市场的价格机制
争取以“市场价格评价”机制代替“企业价格评价”机制,为减值准备的计提提供更加真实、有用的依据。
(二)强化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监管部门应该扩大信息披露的层面,在最大程度上限制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操纵利润的空间。
(三)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增强职业判断力
大力培养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操作技能的复合型人才,这将在实务中有利于对资产减值的判断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