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企业合并的正式会计准则。此前,1995年财政部颁布《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其后续补充规定,首次对企业集团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进行了规范。1997年发布了《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规定兼并企业要按公允价值确认被兼并净资产,要将购买价格与被兼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而且还应摊消商誉。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合并方式的创新,借鉴国际会计惯例,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出台了有关企业合并的新会计准则。无论是与国际会计比较,还是与我国以前实行的有关企业合并会计处理规范相比较,新的企业合并准则的最大特色是引入了共同控制和非共同控制的概念,从而导致了企业合并方式的变化。
此前的相关的暂行规定,通常把企业合并分为三种方式:吸收合并、创立合并和控股合并。新的企业合并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样,企业合并方式需要通过合并主体之间的关系来判断。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法反映: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能辨认购买方的应当以购买法反映。不能辨认购买方的采用权益法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