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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中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来源:233网校 2008年6月10日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指南有关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委托代销业务的发生了一些变化。会计准则指南取消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用“发出商品”科目代之。同时,在介绍“1321代理业务资产”科目时指出,“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321 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而在介绍“2314代理业务负债”科目时则指出,“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款,可将本科目改为‘2314 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在此,本文谈谈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采取收取手续费委托代销业务方式下,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则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如: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指定销售价格为1 0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60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代销合同规定,乙公司仍按每件1000元售给顾客,甲公司按售价的10%支付乙公司手续费。乙公司在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商品售价为1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7 000元。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甲公司将甲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借:发出商品 60 0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

  (2)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10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发出商品 60 000

  (3)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净额:

  借:银行存款 107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07 000

  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 000

  (2)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3)交付给甲公司代销清单及货款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17 0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117 000

    贷:银行存款 107 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 000

  需要指出的是,受托方——乙公司确认的业务收入不交纳增值税,按规定应计算交纳营业税,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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