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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筹划的新思路(三)

来源:233网校 2008年6月11日
四、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或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仍引用上例。若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征收消费税。

五、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通过测算,我们不难发现,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因此,企业可根据这个结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

六、利用税率高低不同合理避税

由于消费税是按不同产品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税率档次较多。当企业为一个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其内部各分厂所属的商店、劳务服务公司等,在彼此间购销销售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通过内部定价,达到整个联合企业合理避税。

即当适用高税率的分厂将其产品卖给适用低税率的分厂时,通过制定较低的内部价,使把商品原有的一部分价值由高税率的部门转到低税率的部门,适用高税率的企业、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额减少;而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不变,应纳税额不变,但由于它得到了低价的原材料,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至于内部各分厂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把一些开支放在获利多的企业等方法进行调剂。

七、利用委托加工产品合理避税

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税。工业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及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计税,税率是显然的,工业企业制造同样的产品,如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产品税负轻。一些企业便运用各种手法,将自制产品尽可能变成以“卖给对方名义作价转入往来账。待产品生产出来时,不作产品销售处理,而是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以购货方的名义进料,使产品销售不按正常的产品销售收入做账,不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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