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一、纳税环节合理避税筹划
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利用纳税环节合理避税就是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从而获得这方面的利益。
具体地讲:
第一,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但企业可以低价销售,搞“物物交换”少缴消费税,也可以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
第二,由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企业可以利用此项规定作出有利于合理避税的筹划;
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根据此项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理避税筹划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下列方式确定对企业合理避税有利:
第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第二,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当天。
第三,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的当天。
第四,以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当天。
第五,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当天。
第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第七,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纳税地点避税筹划
第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在纳税人核算地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第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上缴消费税税款;
第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根据此项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