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将50万元并入领取奖励当月的工资,那么老王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00000+5000-1600)×45%-15375=211155元,
2.如果将50万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那么老王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当月工资应缴个人所得税:(5000-1600)×15%-125=38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500000÷12=41666.67(元),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337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500000×30%-3375=146625元,
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46625+385=147010元。
可见,如果将一次性奖励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少负担个人所得税64145元(211155-147010)。因为甲公司人均月工资已经超过计税工资标准,所以一次性奖励支出50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筹划方案
方案一:考虑到老王即将退休,甲公司可与老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将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改为一次性补偿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由此可见,如果按此方案实施,那么一次性补偿支出50万元,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老王取得的一次性补偿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500000-15000×3)÷12-1600]×25%-1375}×12=92450元可见,如果按上述方案实施,甲公司可少负担企业所得税16.5万元(50×33%),老王可少负担个人所得税54175元(146625-92450),企业和个人都可获得税收利益。此外,对老王解除劳动合同日至退休期间的工资,甲公司可考虑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偿。
方案二:如果老王领取一次性奖励日至退休日时间仍然较长(假设为36个月),甲公司可要求老王提前退养,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贴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老王取得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500000÷36=13888.89元,13888.89+5000-1600=17288.89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
(500000+5000-1600)×20%-375=100305元。
可见,如果让老王提前36个月退养,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减少46705元(147010-100305),企业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仍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点评
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这已是尽人皆知的故事了。两人事先商量好了,假戏真做,自家人打自家人,用“苦肉计”骗过曹操,诈降成功,火烧了曹操83万兵马。在上述筹划方案中,甲公司对老王采取了“解除劳动合同”和“提前退养”的非常规手段,使企业和个人的税负同时降低,确实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属于“苦肉计”的成功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