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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与房地产投资的界限

来源:233网校 2008年6月18日
  作为不动产,企业投资目的不同,核算方式也不同。如前所述,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列作固定资产。但是,这些固定资产如果超出使用范围,改为增值目的,或者兼赚取租金,则不宜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而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当然,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也有不尽人意之处,那就是固定资产确认条件里“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中的“出租”与“投资性房地产为赚取租金”有交叉之处。实际上,这里“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中的“出租”房地产属于“临时出租”,而不是持有目的就是为了长期出租,赚取租金。否则,则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同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房地产投资》会计准则的定义,“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但自用房地产则不属于房地产投资,而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甚至,原作为房地产投资的房地产,如果自用,也不再作为“房地产投资”核算,而应及时转为固定资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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