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罗源县国税局检查人员发现某液化气供应公司当年液化气1月至10月销售收入大幅度上升,但税款反而降低。检查人员立即前往企业查账,未发现问题。
检查人员又奔赴福州、宁德等地从液化气购进的源头进行核实,从供货方提供的随车同行单据“危险品提货单”上发现,供货方与液化气司进项税金中体现的数量、金额相差悬殊,2005年液化气公司从供货方购进577吨液化气,却未进入液化气公司。经查,液化气公司业务员终于供认公司有一部分液化气在进货途中转手给他人。该公司总经理低下了头,承认了公司存在偷税行为。
据查,该公司2005年度不进账577吨液化气共销售收入230.77万元。近日,罗源县国税局依据相关税收法律,处罚该公司补缴增值税30万元;对该公司2006年1月至11月销售收入567.34万元,作进项税额转出25.42万元,两项合计补税55.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