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即: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等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提示」车辆购置税,只征收一次。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征税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1)纳税人购买自用——购车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税价格=(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纳税人进口自用——组价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提示」与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计税依据相同。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对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和底盘发生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需要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纳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资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1)转让的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
「提示」房地产的出租、抵押,由于房地产的产权未发生转让,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3)必须取得“转让收入”。
「提示」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一)增值额
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旧房及建筑物的销售。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房地产企业新建房地产转让扣5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旧房扣3项:评估价格;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出让金。
(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扣除项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时一般采用速算扣除法,其计算过程分为5个步骤:
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②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提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3计算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
4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的比率
5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的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资源税法律制度——-定额税率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提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提示」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三、资源税减免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四、资源税税率形式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六、应纳税额计算
1.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税率为定额税率。
2.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