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比例税率—有幅度3-5%
一、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是针对“承受方”征收的,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重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赠与
(5)..特殊——视同转移:(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提示」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房屋:),为所:)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四、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1)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提示」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样征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二、征税范围
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取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提示」只有第五种情况是从…… “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之次月” 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7% 5% 1%
一、纳税人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行为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
「提示」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补、罚,并加收税收滞纳金。
「提示」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