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我国推出绿色信贷政策取得阶段性成效后,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又联合制定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在建立绿色保险制度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绿色保险是我国一项全新的制度,其宗旨是利用商业保险的体制分散风险,保障对受害人给予及时、充分的赔偿,通过保险的方式增强企业环境风险意识,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缓解企业和地方政府环境污染赔偿压力,提高企业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绿色保险应从何处先行?既然这一新的环境经济政策鲜明地指向企业的直接或潜在环境风险,无疑应在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和具备一定条件的重污染、高风险地区先行试点。
近年来,全国相继发生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了巨大经济和社会损失。尤其是在某些行业存在布局性环境风险,而且相应的防范机制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以化工石化项目为例,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启动的全国化工石化项目环境风险大排查结果显示:总投资近10152亿元的7555个化工石化建设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作为化工大省的江苏省共有化工企业3.8万家,其中直接生产化工产品的有8000多家,危险品生产企业4000多家,还有大量的化学品经销、储存、运输企业,全省沿江6个市区、15个沿江县(市),几乎每个市都有化工园。在这样高风险的环境状态下,有必要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建立高环境风险企业、保险公司、环境利益相关方之间相互制约的经济关系,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维护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环境安全。
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而实际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绝大部分损失由受害者和政府、社会承担。面对这样的状况,惟有通过推行绿色保险制度,首先抓住环境风险高、污染隐患大的企业进行试点,通过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先探索解决重点问题、关键问题,并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总结规律,建立长效机制,进而逐步全面推广。很明显,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的行业、企业和地区,尤其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应先期进行试点。
不仅应先行试点,还应在一定范围内试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制度。
在当前的形势下,环境污染责任险是推行绿色保险制度最直接、最具可行性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不但能使污染受害人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而且能确保生产企业继续经营。
国际上商业保险都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少数危险影响范围较广、涉及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则应实行强制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的一个新险种,因为它的投保对象大都是环境风险高、污染隐患大,同时又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和大企业。如果不实行强制,这样的企业往往会以资金充足、能够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而拒绝参保,这在无形中导致企业环境风险的社会承担,同时增强了企业环境管理的惰性。一旦这样的企业出现突发性污染事件,受害者与它们的博弈力量对比是极其悬殊的。所以,只有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才能有效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保障社会公平。
同时,对于这样的企业而言,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也将使它们自身受益。环境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难以预测性以及后果严重性等特点,一旦环境风险转化为现实的环境侵害,经济补偿、恢复治理等问题势必接踵而来,因污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有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诉讼费用等无法事前具体估量。如果损失赔偿超过了企业的承受能力,企业将一蹶不振。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可有效帮助企业化解风险、减轻赔偿压力,保障企业在加强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继续开展生产。
事实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强制险来推行。目前,实行强制保险的发达国家有德国、瑞典等。美国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变相强制”政策。俄罗斯联邦独立后,于2002年1月10日公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将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写入其中。
抓住重点领域,明确试行措施,就找到了推行绿色保险制度切实的落脚点。对于这一崭新的环境经济政策,我们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