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税法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方法。税法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其实现利润多少进行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照实际的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这边给纳税人进行避税筹划创造了条件。
模糊金额筹划法具体来说是指,经济当事人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有意地使合同上所载金额,在能够明确的条件下,不最终确定,以达到少缴纳印花税税款目的的一种行为。
假定某设备租赁公司欲和某生产企业签订一租赁合同,由于租赁设备较多,而且设备本身比较昂贵,因而租金每年200万元。这是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租金200万元,则两企业均应交纳印花税,其计算如下:
各自应纳税额=2000000×1‰=2000元
这时,如果两企业在签订合同仅规定每天的租金数,而不具体确定租赁合同的执行时限,则根据上述规定,两企业只须各自缴纳5元的印花税,余下部分等到结算时才缴纳,从而达到了节省税款的目的。当然这笔钱在以后是要缴上去的,但现在不用缴便获得了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来说是有利无比弊的,而且筹划极其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