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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综合辅导上半年税收征管政策变化要点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5日
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制定下发了与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

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对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的问题作了明确。

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对新、老企业所得税制衔接、汇算清缴结束后的各项后续工作等问题作了规定。

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规定: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税收优惠事项按原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对需要层报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应在2008年4月30日以前上报。

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针对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该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对“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确定标准作了明确,要求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明确:运输项目中试点政策不适用于国际海运;金融服务项目中试点政策包括担保费,但不包括利息。试点地区进行税务备案的金额为每次对外支付在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

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对汇率变动损益、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经批准的金融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作了明确。

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

4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0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

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409号)规定:因地震灾害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延期申报,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90天之内进行认证,申报资料暂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对。

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制定下发了《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纸质协查工作的管理,参照该办法执行。

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统一了《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式样。

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依法据实扣除。

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13号)规定: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认证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55号)规定: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出口的货物,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年底;对同期的中标机电产品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等视同出口货物,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延长至年底;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因地震灾害导致损毁、灭失的,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

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7号)规定: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工本费。

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作了明确。

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4号)对招商银行代售《行程单》使用、领购《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问题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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