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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正确列支业务招待费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11日
前不久,河南省焦作市某税务师事务所邀请当地一家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共同讨论学习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其中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

负责公司总部费用报销的小李说:“我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一直把握不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区分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等相关费用,稍不注意就会记错科目。比如,公司举办会议时,经常租用当地的酒店或宾馆的多功能厅,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这部分餐饮支出该记入什么费用科目?另外,新旧税法都没有明确业务招待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一是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招待客人的餐饮费、住宿费、接送交通费、香烟、水果、茶叶等;一是重要客户相关业务招待费,除前述支出外,还有礼品费、娱乐活动费、旅游费用等,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一分公司财务负责人赵部长说:“在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情况。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企业今后在列支业务招待费时,是否在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这三个标准后,对于某些特定凭证如发票的要求会放松一些?”

同时,大家还提出集团公司采用业务招待费对二级核算单位的二次定额分配时的操作问题,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客户时费用的性质把握及实际操作对税收事项的影响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注册税务师首先归纳了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现行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为帮助企业财务人员准确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规定,正确列支业务招待费,注册税务师提出了如下建议:

第一,合理利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那么,企业如何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我们不妨设个方程式,设某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X,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Y,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60%×Y,同时要满足≤5‰×X,由此可以推算出,在60%×Y=5‰×X这个点上,可以同时满足企业的要求。对上式变形后得出8.3‰×X=Y,即如果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有了这个数据,企业在预算业务招待时,可以先估算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然后按8.3‰的比例大致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

第二,把握好业务招待费列支的真实性。

业务招待费是一项比较敏感的支出,税务机关的监管难度大,被称为“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作为企业来讲,如果想让业务招待费顺利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可并在税前扣除,必须首先保证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真实性,即要以充分、有效的资料和证据来证明两个问题:这部分支出是真实的支出,这部分支出是业务招待费支出。

第三,把握好业务招待费列支的合理性。

所谓合理,就是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的和必要的。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试想,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新办企业在业务拓展期另当别论),在当期业务成交量很少的情况下,怎么会产生大量的业务招待费呢?

第四,企业在列支业务招待费时,应首先把握税收基本扣除原则。在满足基本扣除原则的情况下,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在得到税务机关认可的情况下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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