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资金控制目标
内部资金控制目标有四个:
1.货币资金的安全性。
通过良好的内部控制,确保单位资金在调度和停留中的安全,预防被盗窃、诈骗和挪用。
2.货币资金的完整性。
通过良好的内部控制,确保单位资金的完整,预防私设“小金库”等剥离单位资金、摆脱财务控制的违法行为出现。
3.货币资金的合法性。
通过良好的内部控制,确保单位资金的取得和使用符合国家的法规制度。
4.货币资金的合规性。
通过良好的内部控制,确保单位资金在调度和停留中的程序和手续符合企业规定和合同所约束的用途,使调度的货币资金能及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内部资金调度的条件和权限
内部资金调度的条件是指企业资金调度的先决条件。只有具备了资金调度条件,具有相应资金调度权的责任人才可以行使资金调度权;否则,就构成越权。企业财务部门一旦发现不具备先决条件的资金调度指令,执行者有权提出复议,以保证内部资金调度不偏离制度的约束。例如,企业委托外商进口成套机器设备,按照合同的规定,只有相关设备经过国家商检部门的质量检验和价值检验,并提出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报告和价值检验报告之后,企业总经理才能向财务职能部门发出资金调度指令。如果企业总经理在没有得到国家商检部门提供的两份报告之前,就擅自发出资金汇出的指令,财务经理有权拒绝并提出复议。在这里,相关合同的条款,就是资金调度条件。
内部资金调度的权限是指企业资金调度的决策权的授权和监督权的分离授权。在上面的委托外商进口设备的例子里,企业总经理是接受并执行资金调度权的责任人,财务经理或其他财务人员,一方面是资金调度的执行者,另一方面也是监督权的责任人。如果总经理决策失误,不仅总经理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财务经理也需要承担监督失职的责任。由此可见,在企业内部资金调度方面,实行决策权和监督权的分离是极为重要的。
企业日常资金调度是与采购与付款业务相结合的,有关这部分内容,将在“存货采购与付款制度”中详细阐述,为了避免内容重复,这里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