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债务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
对于债务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六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例4:2005年2月1日,甲公司销售A产品一批给乙公司。同时收到乙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为20万元、年利率为8%、期限为6个月的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8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现票据,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其普通股抵偿该项票据。假设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乙公司以2万股抵偿该项债务,股票市价为8元/股,印花税税率为0.5%。同时,假定8月1日,乙公司办妥有关增资手续。甲公司享有股份为乙公司总股份的0.1%。
乙公司分录:
借:应付票据(20+20×8%÷2) 20.8
贷:股本 2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4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4.8
同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0.08
贷:银行存款 0.08
甲公司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6+16×0.5%) 16.08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0+20×8%÷2—16.08) 4.72
贷:应收票据 20.8
银行存款 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