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纳入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什么条件可做为免税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做为免税收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企业取得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做为免税收入,若不符合条件,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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