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艰难的一年,各种行业的发展受到了限制,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大量裁员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家不得不开始另谋出路。但是,与此同时,也要警惕一些人才市场上的“黑心老板”,在关键时刻要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
坑一:
有些公司在招聘启事上,白纸黑字的写着:仅限男生。面对这种情况,女生们通常吐槽几句,就看下一条消息了,那这种要求是合理的吗?
《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坑二:
频频有社会新闻报道,说XX先生/女士在找工作的时候,受高额薪金的诱惑,被骗交了几千元所谓的“培训费”。这种“高回报就要高支出”的工作,真的合规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坑三:
不签劳动合同!有些小伙伴觉得发工资就行了,合同签不签都无所谓。这可错大发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①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归纳】
用工时间 | 处理结果(用人单位) |
X≤1个月 | 劳动者不签: (1)终止劳动关系 (2)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3)应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1个月<X<1年 | 用人单位不签: 双倍工资+补订合同 【注意】首月不双罚 |
2、劳动者不签: (1)终止劳动关系 (2)支付经济补偿 | |
X≥1年 | 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 【注意】首年双罚;22月封顶 |
坑四:
有些企业,喜欢打着“奉献”、“拼搏”、“创业”的旗号,让员工从年头干到年尾,不给休假,那这种情况正常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①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③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④休假天数规定:
累计工作(年) | 休假天数 |
1≤X<10 | 5 |
10≤X<20 | 10 |
X≥20 | 15 |
坑五:
有些人员流动比较大的企业,为了减少人工成本,喜欢把实习期设得很长,甚至长达一年。那一年是正常的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其实在找工作的过程中,遇到的“奇葩”情况远不止这些。更多的情况,在《经济法基础》中都有涉及,老师将这些枯燥的法条编成了记忆口诀,方便大家记忆。学好经济法,不仅可以拿一个证,还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