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办法及时间、地点:
(一)、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实行网上报名、现场审查及缴费的办法。
(二)、我市将采用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网报系统组织网报。考生网上报名时间定于2008年12月8日至12月19日。
(三)、我市考生资格审查及缴费时间为2008年12月15日至19日。地点设在市财政局东四楼会议室,逾期不予办理。资格审查时,考生需提交报考人员登记表(网上打印)、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原件。
二、考试收费标准
按照省财政厅财会考[2006]9号文件规定,200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66元/人·科。为方便广大考生,2009年的准考证继续采取快递方式,代收快递费10元/人。
三、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专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对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均可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对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管理
(一)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五、考试大纲
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8年度考试大纲。
六、考试用书的征订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本着自愿原则,由考生自愿征订考试用书(咨询电话:市财会用品服务中心 2129064)。
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成绩查询及证书的领取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可通过准考证号在网上查询,成绩单不再下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文件(人办发[2001]21号)规定,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2168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