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会计考试收费上下级结算的通知
泉财会〔2016〕41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6】179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5】53号)和《关于重新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分成比例的通知》(闽财会【2014】27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收入分成比例的批复》(闽财税【2015】1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会计考试的实际情况,现将考试收费上下级结算重新调整如下:
一、 考务费分成比例
项目 |
考试费收费标准 |
省级分成 |
市本级分成 |
各县(市、区)分成 |
备注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
初级: 50元/科.人 中级:50元/科.人 高级:50元/科.人 |
初级: 20元/科.人 中级:20元/科.人 高级:20元/科.人 |
初级:30元/科.人 中级:30元/科.人 高级:30元/科.人 |
市本级分成用于考点考务费的支出 |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
50元/科.人 |
10元/科.人 |
25元/科.人 |
15元/科.人 |
市本级分成用于考点考务费的支出,各县区分成用于会计办证和会计继续教育等支出 |
注册会计师考试费 |
专业阶段:75元/科.人 综合阶段:60元/科.人 |
专业阶段:11元/科.人 |
专业阶段:12元/科.人 综合阶段:8元/科.人 |
市本级分成用于考点考务费的支出 |
二、《关于规范会计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泉财会【2009】95号)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上下级结算的通知》(泉财会【2010】461号)文件中关于会计考试考务费分成比例等规定同时废止。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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