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岳阳考区考试公告
根据湖南省会计考办规定,现将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岳阳考区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科目、方式和时间
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实行无纸化闭卷考试。考生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考试于2017年5月13日-16日间举行,具体个人的考试时间、地点详见考生准考证。考试采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大纲。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时间不能混用。
考试时间及批次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及科目 |
5月13日至16日 (共4天、8批次) | 8:30-12: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14:30-18: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二、报考条件
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以上学历(须在2017年5月13日(不含)以前取得)。
三、考试报名
(一)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2016年11月21日至30日(缴费时间顺延至12月5日)。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http://link.233.com/24866)报名。
考生报名时,须首先阅读报考注意事项并承诺同意报考条款。当输入身份证号和姓名进行注册时,报名系统自动调取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数据进行匹配、筛选。
只有通过匹配、筛选后(同意网上报名和通过了系统匹配筛选不表示通过了资格审查),考生才能进入报名系统进行后续操作。
(二)注意事项
1、考生原有会计从业资格信息与现在信息不一致的,请及时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http://link.233.com/24866),进行信息变更登记。
2、考生须完成2015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方可报名。
3、本次考试不允许跨行政区划报名,请外省和本省跨市(州)、县(市、区)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办理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手续。
4、因特殊情况(如军队会计人员)不能网上报名的,可到岳阳市会计科(市财政局106室)进行现场报名。
5、考生须在考前15天内自行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http://link.233.com/24866)打印准考证。
四、资格审查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考前考生自审、考后集中资格审查。
(一)考生自审。考生必须全面了解、准确把握报考条件和要求,自愿诚信参考,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国家和考区规定的各项条件,并在承诺栏内签署相应真实性承诺。考后集中资格审查查出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考试成绩,考试费用不予退还。违反相关规定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二)考后集中资格审查。考试合格标准和考生成绩发布后,市会计考办将及时通过岳阳市财政局会计之窗(http://link.233.com/15320)公布资格审查相关事宜。考生须按规定提交材料。
(三)注意事项
1.考生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和审查资格。市会计考办在收到合格人员名单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集中资格审查工作。
2.因有特殊原因未在市会计考办指定时间内办理资格审查的考生,可在2018年度考试合格人员资格审查时补办一次资格审查。仍不补办资格审查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省会计考务办清理相关数据,不再予以资格审查及发证,后果由考生自负。
3.自市会计考办发布领证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考生应及时领取本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到期未领取的,市会计考办不负有保管职责。
五、收费标准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会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3〕20号),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
岳阳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
点击下载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docx
点击下载资格审查相关责任追究.doc
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在所在考区进行资格审查时,须提供如下有关材料:
一、《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自行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本人已签字承诺)一份。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对应材料。
三、考生证明本人学历条件,除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外,还须按实际情况提供对应材料(提供其一):
(一)国家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查验页面;
资格审查相关责任追究
(一)报考人员等的责任追究。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号、人社部第12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
1.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报考人员错过重新报名参考时间的自行负责。
2.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考试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给予相应处理。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3.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4.报考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