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
报名点: 报名序号 : 档案号:
姓 名 | 性别 | 国籍地区 | 考 生 照 片 | ||||||||||
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码 | ||||||||||||
通信地址 | |||||||||||||
第一学历 | 第一学历 毕业时间 | 第一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 | |||||||||||
最高学历 | 最高学历 毕业时间 | 最高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 | 专业技术职称及取得时间 | |||||||||||
报考级别 | 专业 | ||||||||||||
报考科目 | |||||||||||||
我已仔细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及考试报名条件等文件,清楚并理解相关内容。在此我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等有关文件规定; 二、确认本人完全知悉、理解、符合报考条件; 三、真实、准确提供本人信息、证明资料、证件等相关材料; 四、如资格审查发现虚假情况,愿承担责任,并按规定接受相关处分。
报考人(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职改部门资格审查意见 |
经审查,该同志所提供的学历、资历真实、准确。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章) | ||||||||||||
资格考试部门意见 | 该同志经全国统一考试,全部规定科目成绩合格。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章) | ||||||||||||
考试日期 | 资格证书编号 | ||||||||||||
颁发资格证书部门意见 | 该同志具备资格。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章) |
注意事项:
1.考试合格后,考生在相关网站直接下载此表,用A4纸双面打印并进行资格审查。
2.此表所有栏目签名、盖章均须齐全。
3.考生对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网上确认的报名信息不得自行修改。
4.发证后,考生应将此表交回单位存入个人档案中。
附件3:
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在所在考区进行资格审查时,须提供如下有关材料:
一、《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报考人员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自行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本人已签字承诺)一份。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对应材料。
三、考生证明本人学历条件,除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外,还须按实际情况提供对应材料(提供其一):
(一)国家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查验页面;
(二)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验页面;
(三)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查验页面;
(四)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http://link.233.com/25260)学历认证查验页面;
(五)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学历认证查验页面;
(六)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查验证明材料;
(七)技工院校毕业生。出具:①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link.233.com/27710:81/ comm_front/query/
technicalSchoolDiplomaQuery.jsp)的查验结果页面;②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link.233.com/22586/)查验结果页面;③其他年度毕业的,提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学籍认证查验结果。
附件4:
资格审查程序规定
对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予发文、发证。
对成绩合格且符合报考条件的,按以下程序确认合格人员、办理证书:
1.职改部门在考生《登记表》“职改部门资格审查意见”栏目中签名盖章。
2.市州财政部门在考生《登记表》“资格考试部门意见”栏内签名盖章,并打印资格证书。
3.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在《登记表》“颁发资格证书部门意见”栏中签名盖章,同时在资格证书上考生粘贴照片处加盖钢印,在次页加盖本单位公章。
4.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文确认本市州考试合格且通过考后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5.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将资格证书及《登记表》发放至个人,其中《登记表》要求考生存入个人档案。
附件5:
资格审查相关责任追究
(一)报考人员等的责任追究。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号、人社部第12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
1.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报考人员错过重新报名参考时间的自行负责。
2.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考试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给予相应处理。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3.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4.报考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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