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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1月8日至28日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1月16日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会〔2015〕1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5〕5号)要求, 2015年我市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中、高级资格实行纸笔考试。现将我市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按照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转发财政部 人事部修订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2000〕48号)规定,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考生,除具备第(一)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考生,除具备第(一)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考生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对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明确如下:
  (1)持第一学历报考的人员,取得学历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必须同时满足相应年限要求。
  (2)持工作后取得学历报考的人员,会计工作时间为报考人员取得学历之前和之后从事的有效会计工作时间总和。学历证书为非全日制的,学习期间年限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合并计入会计工作时间;学历证书为全日制的,学习期间虽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年限不界定为有效工作时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也须满足上述有效会计工作时间的合计。
  (3)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务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3.1990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人员如需报名中级资格考试,应携带有关资料到现场确认点现场审查报名。
  4.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并具备第(一)点所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发〔2005〕100号)规定,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考生除须具备第(一)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即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和财政税收专业的经济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取得财会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上述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
  (四)港、澳、台居民报名条件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并打印提交“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大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三)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考生,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考生,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考生,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考试情况研究是否另行划定省的合格标准。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于2015年5月16日至20日举行,共10个批次,个人具体考试批次随机安排;中、高级资格纸笔考试于2015年9月12日至13日举行。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中级资格《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5小时。
  各级别、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

5月16日至20日

(共5天,10个批次)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14:30—18:00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9月12日

(星期六)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6:30

经济法

9月13日

(星期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9:00—12:30

高级会计实务

  五、报名方式、方法及时间
  (一)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统一规定的程序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查确认(以下简称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报名方式。
  (二)报名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持有我市及所属区、县级市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生在我市报名。
  (三)现场确认点。
  1.报考初级资格: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隶属管辖(或市属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现场确认点(附件1)现场确认。
  2. 报考中级资格: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隶属管辖(或市属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现场确认点(附件2)现场确认。
  3.报考高级资格:到广州市财经职业学校(华侨新村校区)办公楼四楼技能鉴定培训科(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华侨新村友爱路36号,电话:83594387、83496107)现场确认。
  (四)报名时间。
  1.初级资格。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1月8日至1月28日。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1月19日至1月28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办理
  2.中、高级资格。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4月8日至4月29日。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4月20日至4月29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办理。
  六、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或“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考生应选择所属省区“广东省”(非“广东省直”),并认真阅读报名协议,据实录入报名信息,细致核对资料,切记本人注册报名号和密码,并将本人近期清晰完整的免冠证件照片自行上传后,下载打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交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二)现场确认。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下列资料,到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并缴纳考务费和考试用书款。
  1.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及考生签字的《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 1份;
  2.学历(或学位)证书(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中级资格的考生还需提交之前取得的全日制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近期大一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点贴在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空白处;
  4.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报考高级资格的考生提供);
  5.现场确认点要求的其他资料。
  各单位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重点审查考生《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特别是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受理报名。如不符合条件参加且通过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相应考试的,也不予以核发资格证书。
  (三)准考证打印。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方式。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考生于2015年4月下旬在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或“会计行业管理网”查询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网上打印准考证。如发现准考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有误的,可于5月5日至6日到原现场确认点所属区、县级市会计考办更正。5月8日前各区、县级市会计考办将更正资料汇总报市会计考办。
  参加中、高级资格考试的考生于2015年8月下旬在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或“会计行业管理网”查询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网上打印准考证。如发现准考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有误的,可于9月1日至2日到原现场确认点所属区、县级市会计考办更正。9月4日前各区、县级市会计考办将更正资料汇总报市会计考办。
  逾期未能打印准考证造成的损失,由考生自负。
  (四)成绩公布。
  2015年6月10日前,省会计考办公布初级资格考试成绩。
  2015年10月30日前,省会计考办公布中、高级资格考试成绩。
  七、报考收费
  (一)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4〕31号)规定,2015年度初级资格考试考务费按每科75元收取,中级资格考试考务费按每科50元收取;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高级资格考试考务费按100元/人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不得收取其他考试报名费。
  (二)考务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考生报名确认时,统一使用“银联卡”在广州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纳考务费和考试用书款(据实代收)。
  (三)初、中级资格考试考务费按规定市本级与区、县级市5:5分成(市本级分成含按照 45%比例上缴省会计考办的金额);高级资格考试考务费全额上缴省会计考办。
  八、考试用书征订、领取
  (一)各区、县级市初级资格报名现场确认工作务必于2015年1月28日结束,并于2月2日前将考试报名人数及考试用书征订数量报市会计考办;中、高级资格报名现场确认工作务必于2015年4月29日结束,并于5月4日前将考试报名人数及考试用书征订数量报市会计考办。
  (二)考试用书下发后,各区、县级市会计考办应及时通知报考人员到现场确认点领取。考生领取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本年度《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
  九、考场设置
  初、中级资格考试,由各区、县级市会计考办组织设置考场。各区县会计考办请于2015年3月1日前,将《2015年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表》(附件3)报市会计考办;请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广州考区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附件4)报市会计考办。
  高级资格考试,由省会计考办组织设置考场。
  各单位要认真负责,提高服务意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认真做好2015年度考试报名等各项考务管理工作,确保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报考人员可关注“广州财政”网站信息、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以便第一时间获得最新考试相关信息。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13日

  文档附件:
  广州市2015年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现场受理点一览表
  广州市2015年度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现场受理点一览表
  2015年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表
  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广州考区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 

  文档附件:关于广东考区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时间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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