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调整后有关
特殊事项处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调整后有关特殊事项处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12]23号)精神,对于因考试时间推迟与同期其他国家级考试冲突、怀孕生产(原则掌握在生产前后各60天内)或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可以申请延期至2013年参加考试,同时免收其2012年已报考科目的报名费和考试费,其中,报考中级资格的考生已取得的2011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可延至2013年。
(一)对因与同期其他国家级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的考生,须提供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2012年度同期其他考试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二)对因怀孕生产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的考生,须提供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或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三)对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的考生,须提供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其他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有上述情况的考生,应于2012年6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江苏省财政厅”官方网站网上报名系统,核对、填写《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延考申请表》进行网上申请;7月1日至7月27日(休息日不办理),考生须持本人签名的《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延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宿迁市财政局会计处(502室)确认,联系电话:0527-84363083,逾期未申请、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另外,考生可登陆“江苏省财政厅”官方网站,在首页“分数查询”中用准考证号查询本人成绩,并打印2011年度中级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
宿迁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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