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无纸化考试天津地区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评价会计人才,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参加考试的考生。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对参加考试考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处理。
四、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五、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取消相关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1.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2.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3.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4.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5他违规违纪行为。
六、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停考两年,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计入我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库:
1.伪造学历或开具虚假证明的;,
2.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3.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4.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5.采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的;
6.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七、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八、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规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同时在违规违纪考生的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违纪”标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违纪”记录,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