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须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http://link.233.com/20589/)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详见淮安市财政局网站http://link.233.com/25152通知公告栏文件),否则无法学习本年度继续教育。
2.所有会计人员均可登录淮安市财政局网站(网址:http://link.233.com/25152/),打开“网上办事”栏目下“会计继续教育网上培训”窗口,随时随地进入培训平台(平台咨询电话400-000-5300)。学习时间由系统自动计时,学完相关内容后方可参加网上考试;考试成绩统一导入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管理系统,学员无需办理其它手续;以前年度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必须通过“年度学习通道”进行补学补考。
培训流程:登录/注册(选择对应职称等级:无、初、中、高、正高)——选择培训年度——网上支付——开始学习——课时完成——考试合格——打印继续教育合格成绩单(自己留存备查)——培训记录查询。
三、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学习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策解读、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管理会计应用、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内容,在平台推荐的课程目录中自行选择,学员需修满规定学时后方可申请考试,考试范围为所选课程内容。
四、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学分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指定的网络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课程、学时并考试合格即为完成90学分。
1.参加规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
2.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4.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5.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3.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4.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5.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6.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情况。继续教育登记(抵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培训),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抵免);
2.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可在年度内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个人账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单科考试合格证书上加盖学校公章),选择学校对应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抵免即可;也可在毕业后在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个人账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毕业证),申请一次性办理几个年度继续教育抵免事项;
3.凡符合“学分管理”中满90学分人员,可在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管理系统个人账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选择对应所属财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即为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
五、组织管理及其他要求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淮安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培训内容、方式,协调培训实施,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以前年度因故未完成培训的人员,应报名补学该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和考试方式与2021年继续教育培训相同。
(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人员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网络学习并参加在线考试。网上缴费截止到11月10日,至截止日学员未开通课程、未完成规定学习时间或考试未达到要求的,系统自动关闭且不保留相关学习记录,不予确认当年度继续教育课时。
(四)经网上考试合格人员,在2022年3月1日以后,还可以通过淮安市财政局“网上办事”栏目下“会计继续教育培训记录”窗口查询。查询网址为:http://link.233.com/19458/。
(五)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报考、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因特殊原因没有参加以往年度会计继续教育的人员,须在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以前年度的培训任务。
(六)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七)财政部门将对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对违反规定要求的,将取消其当年和次年继续教育资格。
(八)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在登记姓名、身份证信息时必须与二代身份证的信息核对一致,以避免因填错信息无法查询继续教育相关信息。
(九)各县区财政部门按全市统一布置和要求组织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附件:淮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地点及咨询电话
淮安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淮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印发
附件
淮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地点及咨询电话
序号 | 单位 | 地 址 | 电 话 | 邮 编 |
1 | 清江浦区财政局会计科 | 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264号政法综治中心616室 | 83643808 | 223001 |
2 | 洪泽区财政局会计科 | 洪泽区人民路12号 | 87223961 | 223100 |
3 | 淮阴区财政局会计科 | 淮阴区行政审批中心西二楼(淮阴区长江东路44号) | 84934326 | 223300 |
4 | 淮安区财政局会计科 | 淮安区友谊路5号 | 85939086 | 223200 |
5 | 涟水县财政局会计科 | 涟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会计管理办公室 | 82662921 | 223400 |
6 | 工业园区财政局 | 淮海南路699号淮安工业园区管委会418室 | 83529979 | 223008 |
7 | 金湖县财政局会计科 | 金湖县建设路118号(金湖县信访局四楼) | 86883831 | 211600 |
8 | 盱眙县财政局会计科 | 盱眙县洪武大道33号(山水人家对面)财政局804室 | 88272055 | 211700 |
9 | 开发区财政局会计科 | 淮安市迎宾大道26号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F5号窗口 | 83718207 | 223005 |
10 | 淮安生态文旅区财政局 | 淮安市淮安区福地路1号生态新城管委会 | 83567881 | 223299 |
11 | 淮安市直 | 淮安市健康东路65号淮安市财政局413室 | 83168193 | 223001 |
原标题:淮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5152/wsbs/kjsxtz/content/16224768/1622533898837thTPdhU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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