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人社厅发[2013]1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2013年度会计、国际商务专业人员
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2013年度会计、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财政部、商务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资格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会计 | 经济法基础(初级) | 100分 | 60分 |
初级会计实务(初级) | |||
经济法(中级) | |||
中级会计实务(中级) | |||
财务管理(中级) | |||
国际商务师 | 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 | 100分 | 60分 |
国际商务专业知识 | |||
业务外语 | 具有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60分及以上的考试成绩通知书;或持有原全国职称外语等级B级以上合格证 | ||
外销员 | 外经贸综合业务 | 100分 | 60分 |
外经贸外语 各语种笔试和口语两部分 |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相应专业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分别与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7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位发放相应级别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的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3日
成绩有效期: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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