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06]123号)的部署和安排,现将我市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报考初级资格的人员,还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各县(市、区)财政局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必须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和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报名资格所要求的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计算到2006年12月底止。
二、考试级别、科目及考试成绩管理
(一)考试级别、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二)考试成绩管理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07年度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