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2006年5月20日、21日举行考试。
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表: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
5月20日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
财务管理 |
14:00—17:0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6:30 |
经济法 | |
5月21日 |
|
|
9:00—12:00 |
中级会计实务 |
(十一)2006年6月25日前,省会考办完成考试评卷工作,经省人事部门检查验收后,将全省考试成绩分别上报全国会考办、人事部、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十二)2006年7月15日前,公布考试及格标准和考生成绩,考生可通过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等方式查询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公布后,省会考办为考生提供有偿查阅试卷服务,查卷范围仅限主观卷面的漏评题目、合分、登分等情况。
(十三)2006年8月10日前,向考生发放成绩单。
(十四)2006年9月10日前,向全科考试成绩合格考生发放合格证书。颁发证书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11号)的有关规定,不得附加外语、计算机等条件。
(十五)2006年9月30日前,对存在漏评、合分、登分有误需要更正成绩的,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共同提出申请报告,填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更正情况表》,并附上试卷原件,报全国会计考办。
(十六)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考试试卷等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并向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2006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七、其他事项
(一)为了保护考生的正当权益,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各有关单位在报名、组织考试和核发合格证书时要严格遵守全国会考办的有关规定,照章办事,自觉维护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向省会考办反映,不得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二)各地财政、人事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全国会考办关于考试工作的有关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共同抓好2006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