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漫长的等待之后,就在冬至日,伴随着井喷似的新政,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强势来袭!然而,在紧张又焦急的期待中,广大会计们也瞬间回过神来:政策才刚发布,眼看2019年就要来了,员工们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都还没采集,公司1月初就要发工资了怎么办?这税到底怎么扣?别急,这里咱们先来梳理一下。
就目前来看,当前企业发工资往往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 当月发放上月工资,即1月份发放2018年12月工资;
2. 当月发放当月工资,即1月份发放1月份工资。
其中1月份发放1月份工资适用新的算税方法即累计预扣法,是毋庸置疑的,但是1月份发放12月工资要不要适用新的算税方法,可是难倒了一大部分会计。
实际上,这个问题并不陌生,深究下去,无非还是劳动所属期和税款所属期的问题。我们不妨再来预习一下这两个名词的意思:
劳动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工作的月份。纳税人在哪几个月工作,那么工作的这几个月就分别是每月工资的劳动所属期。
税款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领取工资的月份,纳税人在哪一个月拿到工资,那么拿到工资的这个月就是税款所属期。
新旧税法的执行时间,是以工资的税款所属期进行划分,而不是以劳动所属期来划分。也就是说,1月份发放的工资,不论劳动所属期是2018年12月还是2019年1月,均是税款所属期为1月的工资,均需适用新的工资算税方法。
这个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紧随其后!
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眼看1月马上就要到了,也要发工资了,但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还没采集,还怎么谈算税?
实际上,各位会计也不用着急,税局可为大家着想呢!不少地区税局已经陆陆续续开展培训工作,来帮助大家早日适应新政,顺利度过改革期。如早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平谷区税务局就发布公告,计划对2019年1月6日前发放工资且执行过渡期政策后仍有个人所得税税款入库的扣缴义务人优先开展申报操作培训。
此外,河北也有税局通知各企业1月6日前发放1月份工资的,由扣缴单位将单位名称和有税纳税人数量报送税局。
因此,会计们一定要密切关注税局报考,紧跟税局的节奏;同时还要提前做好准备,及时做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工作,避免来不及。
不过如果实在来不及,也别担心,可参考以下做法:
1、1月先不扣,2月份或以后月份补扣
因为时间比较紧急,1月份来不及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情有可原,针对这种情况,办法也明确了,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因此,如果1月份确实来不及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红利,会计们可在2月或者以后月份补扣。
2、直接不扣,汇算清缴再扣
如果日常月份先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来年汇算清缴一次性扣除也是可以的。办法明确,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针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落实,上述提供了3种解决办法,不过,最好的办法自然还是1月份就把各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了,一并在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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