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年伊始,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当拿到2019年1月的工资单时,纳税人可能会发现,相比于2018年12月,自己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明显下降。但是等到2月份、3月份,甚至下半年,纳税人可能会发现自己每月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有所增加。事实上,这种工资、薪金预扣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前低后高的变化并未额外增加纳税人的税负,而是与新个人所得税法针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累计预扣法”有很大关系。
累计预扣法针对人数众多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设计。居民个人每月获得工资、薪金所得时,首先根据截止到当月的累计工薪收入减去累计的税法规定的各项扣除,得到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然后,用该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对应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计算出应预缴税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计算出的应预缴税额是截止到当月的累计应预缴税额,并非当月应缴。因此,最后,还需在这个累计应预缴税额的基础上,减去截止到上月的累计已预缴税额,方能得到当月的应预缴税额。那么简单地说,累计预扣法就是用截止到本月的累计应预缴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从而确定本月应预缴税额的一种方法。
对于大多数纳税人而言,累计收入随时间增加。又由于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为七级超额累进,当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到应适用更高一级的预扣率时,纳税人的预缴税款就会相应增加。比如二月的累计收入是一月和二月收入的合计,此时可能适用较低的预扣率;十二月的累计收入是十二月加前十一个月收入的合计,此时很可能会适用更高的预扣率。因此,即使纳税人每月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每月预扣的税款也会随着累计收入增加导致的预扣率上升而增加。这样一来,不同于我们所熟悉的各月税款大致相等的情形,累计预扣法下,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各月的预扣税款会呈现前低后高的分布。
但是,这种各月预扣税款的前低后高,只是由于对工资薪金实行了累计预扣的做法,并不会影响纳税人全年的应纳税额。此外,对于单一工资、薪金收入来源的纳税人,如果能够在预扣税款阶段提供包括专项附加扣除在内的全部资料,基本无需汇算清缴,还可免除大量补税或退税的麻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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