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减少涉税资料报送,继2018年底公布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之后,2019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下称《决定》)再取消12项税务证明事项,另有3项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的税务证明事项,一并予以公布。
此次《决定》取消的12项税务证明事项,从涉税领域来看主要涉及出口退税、征收管理、税收优惠等领域;从证明性质来看涉及主体(身份)证明、资质证明、权属证明等事项;从证明来源看,需要专门为办理税务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以及提供法定证照等已有材料的证明。
其中,一并公布的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的3项税务证明事项均为税收优惠事项,具体包括办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按规定免税备案时,用“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两项税收优惠政策,采用“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有关资料”代替相关证明材料的提交。
15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部分事项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替代;部分事项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部分事项改为纳税人自行出具有关材料;部分事项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有关法定证照,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核查。
总的来看,2018年底公布取消20项和本次《决定》公布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主要为精简与企业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证明材料,减轻纳税人负担,相信不久各位纳税人便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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