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初级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办理流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5号),为认真做好201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初级证书的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办理分工
百色市财政局负责核发报考选择市本级的合格考生,其他县(市、区)考生由报名所在地财政局负责核发本县(市、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初级资格证书。
二、办理对象
在百色考区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初级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请材料
办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提供的原件经现场核对后退回,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和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二)近期同一底片免冠照片4张,其中1寸3张、2寸1张(需提供由照相馆拍摄和专业冲洗照片机构制作的清晰不易掉色彩色近期照片)。
(三)考生本人填写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式3份,不得涂改; 考生可登陆“百色市财政局”—“下载专区”—“表格下载”下载。考生有工作单位的,需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中级职称必须填写工作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流程
(一)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请2016年度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到本人所在的市(县、区)财政局。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收集所管辖县(市、区)合格人员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相片是否为同一底片,相片清晰度是否合格。
五、关于遗失补办事宜
(一)办理流程参照上述新证办理流程。
(二)按照人社部门要求,每年安排2次遗失补办集中办理,各县(市、区)财政局请分别于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遗失补办材料报百色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
(三)遗失补办所需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人自拟的遗失补办申请,简要说明原证书的遗失情况并提出申请补办的要求,由工作单位盖章或另附单位证明材料;
2.在地厅级以上报纸刊登原证书作废声明并附报纸原件;
3.取得职称时《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审核原件)。
附件:
百色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6日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照片 (1寸彩色 证件照) | |||||||||||||||||
身份证号 | 籍贯 | |||||||||||||||||||
最高学历 | 所学专业 | |||||||||||||||||||
毕业时间 | 学制 | 学位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年限 | |||||||||||||||||||
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 取得时间 | |||||||||||||||||||
工作单位 | ||||||||||||||||||||
报 考 专 业 | 报名考点 | |||||||||||||||||||
授予资格级别 | 授予时间 | |||||||||||||||||||
全国或广西资格 | 证书号码 | |||||||||||||||||||
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 ||||||||||||||||||||
省级证书办理部门审批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
管理号 | 办理序号 | |||||||||||||||||||
联系电话 |
备注: ①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考试合格人员留存、一份由本人送档案托管单位保管、一份由办证部门留存。
②本表填写过程不得涂改。
③本表格是考试合格及证书管理的重要依据,证书遗失补办、注册验证等须提供本表格,请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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