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中央驻闽、
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我省目前正在加紧制定《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加快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平台的建设。为便于会计人员正常参加继续教育,在《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未发布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仍然依照福建省财政厅2013年印发的《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闽财会(2013)4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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