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陆续进行中,从第十一师财政局获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如下:
第二条兵团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019年1月1日起,所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
第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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