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未办证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2007—2011年,我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考试后审查,即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在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目前,仍有个别考生未参加后审,至今未办理资格证书,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自治区会考办研究决定,2013年2月20日-4月20日对历年初、中级资格全科合格但未参加后审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
一、审查对象:2007—2011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全科合格但未参加后审的考生。
二、审查时间:2013年2月20日-4月20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工作时间内,逾期不予受理。
三、审查程序:
考生应当按原报名渠道接受资格审查。属于资格审查对象的考生应当在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的资格审查时间内,持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1寸)1张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资格审查工作程序和要求请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关于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会〔2011〕30号)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自治区本级考区资格审查办公地址在自治区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乌鲁木齐市明德路7号),乌鲁木齐考区资格审查办公地址在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会计事务服务厅(乌鲁木齐市人民路97号)。
四、证书办理:
自治区本级考区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会考办统一办理并负责发放,各地、州、市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由当地人事(职称)部门统一办理并负责发放,具体事宜请咨询相关单位。
自治区会考办咨询电话:0991-2330162
自治区会考办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