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会计考办《关于印发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会考办[2006]7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条件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对于应届毕业生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根据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规定,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本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以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名。也可由各院校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到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再到本地会计管理机构报名。
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的原件。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07年度的考试。考试大纲在考试报名时征订发行。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2006年11月5日前,各县市区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2007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及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
(二)报名截止时间:2006年11月15日至30日
(三)2006年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市会计考办书面报送情况和考试用书征订情况。同时按规定标准将考务费、资料费上缴市会计考办。
开户行:东山商行,
账号:50—1004
开户单位:宜昌市会计学会
(四)2006年12月15日前,由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0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情况表》
(五)2007年2月25日前,由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试卷预订表》并将本地考场设置情况书面报省会计考办。
(六)2007年4月30日前,由市会计管理机构完成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向考生核发准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