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文件
黔价费 [ 2006 ] 294号
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贵州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报告》(黔财会考 [ 2006 ] 6号)收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仅为我省会计领域输送了大批合格的会计人才,还有利于选拔和造就不同层次的会计人才,尤其是优秀会计人才的脱颖而出,为推动我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由于考试难度逐年加大,合格率逐年降低,报考人数呈逐年降低趋势,加大了考试成本支出,为保证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初级(二科)、中级(三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50元(已含上交财政部考务费)。
二、高级(一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60元。
三、以上费用已含报名费、场租费、考务费、监考费、评审费、公告宣传费等费用,
收费单位除向考生收取以上费用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收到通知后,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更换《收费许可证》,交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标据,收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须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主体、收费对象、计费单位、
举报电话(12358)等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于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起执行。原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行事 [2000] 380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物价局
二OO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