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以下简称部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全国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的组织领导及考务管理,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的组织实施,并按全国统一要求做好相关考务管理工作,确定本地区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的考场(点)等。
第四条 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无纸化考试的其他工作人员,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考试工作回避制度和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系统“无纸化考试模块”、“无纸化考试答题模块”采用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接口。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本地区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提供现场服务和技术保障。
第六条 会计资格无纸化考场(点)应相对集中、安全、安静、光线充足,并配备考试服务器、考试管理机以及电源稳压器、不间断电源(UPS)、空调等,原则上应配置适当的视频监控设备。
第七条 各考场考试机数量应合理配置,并预留5%左右的备用考试机。
第八条 考场内所有考试机禁止连接互联网,严禁使用可移动存储介质等外接设备。
第九条 开考12小时前,各考点考务管理人员应完成对考场设备的全面检测等工作,保证所有设备运行正常。检测完毕,进行封场。
第十条 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统一使用全国会计资格考试题(卷)库。
第十一条 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开考前1小时,各考场(点)考务管理人员负责将电子试题(卷)导入本考场(点)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系统。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及时汇总本地区考试相关信息和违规违纪处理情况,上报部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实行客观题全国统一计算机自动评分和主观题网上评卷方式,考试成绩统一公布。
第十四条 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的其他事项,适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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