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新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在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新版的继续教育规定大家有些疑问的地方小编已经整理如下,一起来看看吧!
问: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什么?
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即会计职称证书,包括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和高级会计职称,即持有会计职称证书的人员都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问:从哪一年需要开始进行会计继续教育?
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的第六条进行了明文规定: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问:在继续教育新规中,满足什么条件是可以抵扣会计继续教育的学分?
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的第十三条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十三条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问:如果没有考取职称类证书,只有会计证,也未从事会计工作的,是否就不用参加继续教育了?
答:若无会计专业资格证书,日后也不从事会计方面工作,应可以不参加会计继续教育了。为只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才需要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范围外的应可不参加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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