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
广大会计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并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2018年5月19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我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正在研究中。在我省新政策尚未出台前,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不影响会计人员以后的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任何社会培训机构假借省财政厅名义作出继续教育培训的各种承诺,均与省财政厅无关。敬请广大会计人员认真甄别,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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